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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新国八条”)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截至3月31日,出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中,除北京考虑到购房支付能力而提出“稳中有降”外,其他城市主要参考的还是“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定出的控涨目标成了“涨价目标”。
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下发通知,房价控涨指标发回重调,要求地方政府酌情调整已出台的房价控涨指标,并强调,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确定房价控涨指标时,必须考虑并且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十分微妙的是,在住建部向地方建设厅局下发该文件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亦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转发了这份通知。尽管地方政府对“重调指标”一事模棱两可,但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令这场调整或难避免。
新国八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楼市调控负总责,有些地方政府担心被问责,定出高目标,这种心理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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