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人们广大关注的李某某强奸案,昨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对二审做出宣判,法院二审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获10年判刑。
昨日上午9时,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由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此案中唯一的成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19日,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依法对该案公开进行了二审宣判。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二审中的五个焦点问题,包括是否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案唯一依据、没证据证明被害人主动自愿与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5人卖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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